close
今天報章提及美國 Kaleidescape 的侵犯數碼版權案件,判決DVD CCA (The DD Copy Control Association) 敗訴。事源 Kaleidescape 的 media server 可把 DVD/CD 拷貝及儲存在硬碟中,DVD CCA 指出任何播放 DVD 的系統必須有光碟才能播放,但法官指出此規定沒有包含於現有 CCS (Content Scramble System) 規範內。
簡單而言,如使用者在擁有 DVD 的情況下而進行拷貝是完全合法。其實電腦軟件一早已有合法備份的概念存在。Microsoft 軟件的 CD 封套上甚至印上使用前請先進行備份的建議。這正好為多媒體數碼版權定下一個案例,亦為事事要領先的王永平下了一個難題。
若把此案例引申至所有多媒體產品的話,即是使用者在擁有多媒體產品的情況下而進行拷貝/擁有是完全合法。若市民 A 擁有了一張唱片,再從互聯網上下載其 mp3。根據美國的案例,擁有這些 mp3 是否合法?下載 mp3 又是否合法?進行拷貝的途徑又是否須要具體指明那些是合法?那些是犯法?多媒體產品擁有者上傳給另一位多媒體產品擁有者又是否合法?這是科技走先於法律的問題,但王永平在還沒有界定數碼版權的情況下,而倉卒為上下載多媒體產品立法,是否適合呢?
一直以來,香港唱片/電影公司一直視互聯網與網上數碼產品與洪水猛獸,但當華納與 apple 正準備放棄數位版權管理 (DRM) 的時候,香港業界除了食老本外還有什麼準備?那 97 年銷量的笑話我們早已聽過,攤大手掌的時候也該過了。
全站熱搜
留言列表

